職業稅

職業稅以工作收益為課徵對象,不論其收益係金錢或實物,有約定或無約定,固定或不固定,又不論其來源、地點、計算與支付方法及貨幣。

所有有關固定或偶然,定期或額外的報酬,均屬工作收益。例如:薪金、日薪、酬勞費、聘請金、出席費、津貼、賞金、佣金、補助金、花紅獎金等。

職業稅之納稅人分為兩組:
第一組:僱員和散工(指替他人服務而從事任何職業,無論係以日薪散工或支付月薪方式者),僱主應在支付或給予散工或僱員薪酬時從中代扣應課稅款,並在每一季指定期限內將所代扣之稅款繳交政府庫房。

第二組:自由職業(自僱人士)(指以自僱方式及提供專業服務者,如:醫生、會計師、律師等);可在收益內扣除因產生收入而作出之支出(保險、交際及為旅費、提高專業知識及其他費用以評稅委員會有權接受的金額為限)。

職業稅為累進稅,稅率由7%至12%。

申報及繳納:
第一組納稅人
僱用僱員或散工的僱主,應由僱用日起計十五天期限內,將填報的M/2登記及更改資料表送交財政局。若已登記之僱員資料有任何更改,僱主必須在發生日起計十五天期限內向財政局遞交M/2登記及更改資料表申報。

僱員在每年一月及二月份內須向財政局申報上年收益(遞交M/5申報表),如果僱員只有一個僱主,則無須申報。

僱主必須保持僱員登記冊,在每年一、二月份內向財政局遞交M3/M4名表。僱主每月發工資予僱員,若工資金額大於免稅額,僱主須從僱員工資內扣除應納稅部分,並在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首十五天把上季員工職業稅稅款交到財稅廳。獨資公司倘企業主獲支付薪金,該薪金超過免稅額的部分也要扣稅。

第二組納稅人
自由及專門職業人士開業前須向財政局遞交M/1申報書申報,而在更改住址或業務地址,以及開展新的業務或終止已登記的業務時,須向財政局遞交M/1A聲明書。

凡最近三年營業額的平均值等於或超過澳門幣100萬元,或有五個或以上合作人的第二組納稅人,必須具備適當編制的會計賬目,否則可選擇具備或不具備適當編制的會計賬目。不具備適當編制會計賬目的第二組納稅人,應於每年一月及二月份內遞交M/5收益申報書,申報上年度收受的一切薪酬或收益,其申報書可不須經由會計師或執業會計師簽名及核對。具備適當編制會計賬目的第二組納稅人,其M/5收益申報書須經在澳門會計師專業委員會註冊的會計師或執業會計師簽名及核對,並於每年四月十五日或以前將申報書遞交財政局。第二組納稅人,當收取其顧客款項時,必須在收款日發回M/7式收據。第二組納稅人的會計賬冊及文件,在隨後五年內應予歸檔並妥為保存。

參考:
第2/78/M號法律:職業稅
澳門特別行政區-印務局網頁:https://bo.io.gov.mo/bo/i/78/08/lei02_cn.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