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補充稅

須課徵2024年度所得補充稅收益的豁免額訂定為澳門幣600,000元。[1]

登記為所得補充稅A組納稅人之企業,其開支的可課稅收益,若涉及用作科技創新業務研發首澳門幣3,000,000元的開支,可獲扣減三倍可課稅收益;其餘用作同一目的但超過以上所指限額的開支,則獲扣減該開支金額兩倍的可課稅收益,總扣減上限為澳門幣15,000,000元。[2]

於2025年度,從葡語系國家取得或產生的收益,豁免所得補充稅,但以有關收益已在當地完稅者為限。[3]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發行的債券所取得的利息,以及因買賣、被贖回或作其他處置所取得的收益均獲豁免所得補充稅。[3]

參考:
1. 第25/2024號法律《2025年財政年度預算案》: 第二十三條
2. 第25/2024號法律《2025年財政年度預算案》: 第二十四條
3. 第25/2024號法律《2025年財政年度預算案》: 第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