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

豁免保險合同和銀行業務之印花稅。[1]

豁免因競賣財產、動產的權利或不動產的權利印花稅。[2]

豁免表演、展覽或娛樂活動入場券或門票,包括在離場時方徵收的門票的印花稅。[3]

豁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發行的債券的發行、買賣或有償讓與行為的印花稅。[4]

獲市政署豁免繳納准照費用的廣告及宣傳物品的張貼或放置,亦免繳相應印花稅。[5]

財產移轉印花稅

以購買取得作居住用途的不動產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受惠於豁免印花稅,須填寫一份由本局提供的《確認豁免財產移轉印花稅》之申請表格,經確認後,符合條件之申請人士可獲豁免徵收可課稅金額至澳門幣3,000,000元之相應印花稅,倘已於過往年度或本預算年度獲得相同優惠,則不適用。

倘不動產取得人為兩人或以上,則僅符合條件之取得人才有權按比例獲得稅款之豁免;另外,按同一條文規定,當屬夫妻共同取得不動產,且採用的婚姻財產制度為一般共同財產制、取得共同財產制或取得財產分享制時,夫妻兩人均須沒擁有任何不動產(但僅擁有一個車位除外),才有權享有上指豁免。[6]

參考:
1. 第25/2024號法律《2025年財政年度預算案》: 第十一條
2. 第25/2024號法律《2025年財政年度預算案》: 第十三條
3. 第25/2024號法律《2025年財政年度預算案》: 第十四條
4. 第25/2024號法律《2025年財政年度預算案》: 第十五條
5. 第25/2024號法律《2025年財政年度預算案》: 第十七條
6. 第25/2024號法律《2025年財政年度預算案》: 第十二條